本案涉及當事人在對話過程中,未告知對方的情況下進行錄音的合法性問題。
依據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關係判斷:
依據刑法第315-2條規定,若有下列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證據效力:
進行錄音時:
使用錄音時:
關於對話一方在未告知對方的情況下進行錄音,考量錄音者為對話參與者,應不違反刑法第315-1條規定。
然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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