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發言單填寫諮詢

一、依據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20日臺南地所測字第 113008713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113年度北區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未解決,案關重測後界址位置及土地面積,務必準時出席與會。出席會議者若非土地所有權人(或法人代表),請附具委託書並交付主辦單位以為憑證。 三、另檢送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調處會議發言單1份,為保障臺端權益,建請先行填發言重點並於開會當日提交,以利調處委員釐清界址爭議之爭點。 想詢問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調處會議發言單該如何填寫較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113年度北區地籍圖重測過程中發生土地界址爭議,需參與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調處會議,並須填寫發言單說明立場。

貳、法律分析

一、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之法源依據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

本案應屬地籍圖重測結果有爭議之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應有權提出異議。

二、土地界址變更之法律效果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之1規定:「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者,應由權利關係人出具切結書敘明於界址確定後,其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時,同意由地政機關逕為更正。」

因此,界址爭議可能影響未來土地面積之認定。

三、清理程序之規範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 清查地籍
  2. 公告相關事項
  3. 受理申報
  4. 受理申請登記
  5. 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6. 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7. 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參、處理建議

  1. 發言單填寫重點:
  • 具體說明界址爭議之歷史沿革
  • 提供土地使用現況證明
  • 檢附相關地籍圖資、契約文件
  • 明確表達界址主張之依據
  1. 會議準備事項:
  • 備妥委託書等相關文件
  • 整理歷年使用證明文件
  • 準備界址位置圖說及照片
  • 提出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建議:

  1.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規定提出具體異議理由
  2. 妥善準備相關佐證資料
  3. 若對調處結果仍有異議,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之3第2項規定,以訴訟或其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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