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來此住家已8年,前面一塊國有地在30年前被前前前屋主搭蓋鐵皮屋及囤放廢棄物,近日收到國有地稅捐處需繳納8年補償金,繳納完成後,前前前屋主卻不願清理廢棄物,請問該如何處理?
依國有財產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本案無權占用國有地應屬違法行為。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國有財產署應有權要求返還土地。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現屋主可能向前前前屋主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補償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前前前屋主應負有清除廢棄物之責任。
短期處理:
中期處理:
長期處理:
考量本案涉及無權占用國有土地情事,建議儘速依法處理占用問題。
關於已繳納之補償金,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前前前屋主請求返還。
關於廢棄物清理問題,建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要求前前前屋主履行清理義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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