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來此住家已8年,前面一塊國有地在30年前被前前前屋主搭蓋鐵皮屋及囤放廢棄物,近日收到國有地稅捐處需繳納8年補償金,繳納完成後,多次與前前前屋主協調仍不願清理廢棄物,請問該如何處理?
依國有財產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本案國有地遭占用應屬違法使用。
現住戶雖非原始占用者,但因承接房屋而概括承受相關權利義務,應負擔補償金繳納責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前前前屋主作為廢棄物產生者,應負有清理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前前屋主堆放廢棄物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國有財產署得請求排除占用及廢棄物之清除。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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