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遭占用廢棄物清理糾紛

搬來此住家已8年,前面一塊國有地在30年前被前前前屋主搭蓋鐵皮屋及囤放廢棄物,近日收到國有地稅捐處需繳納8年補償金,繳納完成後,多次與前前前屋主協調仍不願清理廢棄物,請問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居住現址已8年
  2. 前面國有地遭前前前屋主占用搭建鐵皮屋及堆放廢棄物達30年
  3. 近日收到國有地稅捐處要求繳納8年補償金
  4. 已繳納補償金但前前前屋主不願清理廢棄物

貳、法律分析

一、國有地占用責任

  1. 依國有財產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本案國有地遭占用應屬違法使用。

  2. 現住戶雖非原始占用者,但因承接房屋而概括承受相關權利義務,應負擔補償金繳納責任。

二、廢棄物清理責任

  1.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前前前屋主作為廢棄物產生者,應負有清理責任。

  2.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前前屋主堆放廢棄物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國有財產署得請求排除占用及廢棄物之清除。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合法承租該國有地
  • 函請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勘查
  • 保存所有補償金繳納憑證及協調過程紀錄
  1. 長期建議:
  • 若前前前屋主持續不配合,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環保局依法代為清理並向前前前屋主求償
  • 評估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價購該土地之可能性

肆、結論

  1. 關於國有地占用補償金部分,建議依法繳納並保存相關憑證。
  2. 考量廢棄物清理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行政責任,建議先透過環保局行政程序要求清理,若未果再循民事途徑解決。
  3.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法律行動之可行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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