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屋主賣方,委託房仲銷售我們的房子,房仲在廣告單上宣傳我們的房子有很強的增值潛力,也跟買方說我們的房子有增值潛力,但是對我們賣方卻一直說房價要崩盤,不趁現在趕快賣之後就賣不出去了,利用這樣的理由一直壓低我們的賣價,請問這樣合法嗎
本案房仲業者在銷售房屋過程中,對買賣雙方為不同之陳述:
房仲業者的行為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依該條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本案中,房仲以不實陳述方式壓低賣價,可能造成委託人之損害。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房仲業者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房仲業者對買賣雙方為不同陳述之行為,應構成欺罔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考量房仲業者之行為可能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建議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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