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屋主賣方,委託房仲銷售我們的房子,房仲在廣告單上宣傳我們的房子有很強的增值潛力,但是對我們賣方卻一直說房價要崩盤,不趁現在趕快賣之後就賣不出去了,利用這樣的理由一直壓低我們的賣價,請問這樣合法嗎
房仲業者在廣告上宣傳房屋具增值潛力,但同時向賣方暗示房價將崩盤,藉此壓低賣價,涉及不當銷售行為。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房仲業者應遵守誠信原則,其雙面說詞應已違反此原則。
若造成委託人損害,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房仲業者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向經紀業要求查核相關資訊,房仲業者應配合調查。
若房仲業者提供不實資訊,依同辦法第15條規定可能受到行政處分。
考量房仲業者可能涉及違反誠信原則及不當行為,建議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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