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不當壓價銷售糾紛

我是屋主賣方,委託房仲銷售我們的房子,房仲在廣告單上宣傳我們的房子有很強的增值潛力,但是對我們賣方卻一直說因為限貸令導致房市縮水、房價即將要崩盤,不趁現在趕快賣之後就賣不出去了,利用這樣的理由一直壓低我們的賣價,請問這樣合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房仲在銷售房屋時,對外宣傳該房屋具有增值潛力,但同時向賣方表示因限貸令等因素可能導致房價下跌,藉此壓低賣方售價。此種對買賣雙方為不同陳述的行為涉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房仲業者的行為應涉及下列民事責任:

  1.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應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2. 本案房仲向賣方為不實陳述,應可認定為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

二、經紀業者與經紀人員連帶責任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行政責任

房仲業者可能面臨下列行政處罰:

  1.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以罰鍰。
  2. 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房仲廣告文宣
  • 記錄與房仲之對話內容
  • 蒐集市場行情資料
  1. 救濟途徑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可向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 向主管機關檢舉不實陳述行為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房仲業者的行為可能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建議賣方:

  1. 立即保全相關證據
  2. 向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
  3. 必要時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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