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屋主賣方,委託房仲銷售我們的房子,房仲在廣告單上宣傳我們的房子有很強的增值潛力,但是對我們賣方卻一直說因為限貸令導致房市縮水、房價即將要崩盤,不趁現在趕快賣之後就賣不出去了,利用這樣的理由一直壓低我們的賣價,請問這樣合法嗎
房仲在銷售房屋時,對外宣傳該房屋具有增值潛力,但同時向賣方表示因限貸令等因素可能導致房價下跌,藉此壓低賣方售價。此種對買賣雙方為不同陳述的行為涉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問題。
房仲業者的行為應涉及下列民事責任: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房仲業者可能面臨下列行政處罰:
考量房仲業者的行為可能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建議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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