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20日臺南地所測字第 113008713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113年度北區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未解決,案關重測後界址位置及土地面積,務必準時出席與會。出席會議者若非土地所有權人(或法人代表),請附具委託書並交付主辦單位以為憑證。 三、另檢送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調處會議發言單1份,為保障臺端權益,建請先行填發言重點並於開會當日提交,以利調處委員釐清界址爭議之爭點。 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調處會議發言單該如何撰寫及其建議,謝謝。
本案為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辦理113年度北區地籍圖重測時,發生土地界址爭議,需參與界址爭議調處會議並提交發言單,以利調處委員釐清界址爭議之爭點。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應依下列步驟進行:
依據同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如不能親自到場,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處。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依據同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調處時應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應作成書面紀錄,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考量本案涉及地籍圖重測之土地界址爭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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