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擔任保全,因為機關財物遭毀損,因此報案。因為現場長官說要他賠償,而且警察說可以我先提告再補上委託書,因此就去警局做筆錄了。 然而之後長官對此事冷處理,結果變成是我擅自去告又沒授權。 1.這種情況下如果拖下去檢察官會怎樣 2.我可能有任何刑事責任嗎
當事人為保全人員,因機關財物遭毀損而報案。案件關鍵事實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本案被害人為機關而非當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1條第1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當事人未取得機關正式委任,不具告訴代理人身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七款規定,案件有「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之情形時,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本案因告訴程序不合法,檢察官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之行為應不構成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考量當事人不具告訴權人身分,本案應會因程序不合法而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之行為應無刑事責任之虞,但建議主動向檢察官說明案情,並於日後遇類似情形時應先取得正式授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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