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未授權報案之刑責爭議

保全未經授權報案之刑事責任 保全報案未獲長官授權之法律責任 本人在某機關擔任夜班保全因為在工作時段遇到毀損案件因此報警處理。當時負責的長官說要讓那個人賠償,那警察就說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需要一個人提告才有辦法,然後說我可以先先去警察局做筆錄然後之後再補。 後來,長官似乎認為此事損害不大因此冷處理而沒有補委託書。結果變成好像是我擅自提告,請問這樣我會有責任嗎 因為一週後我有接到好像是地檢署打來的電話,說他們只有收到我的筆錄,要我趕緊讓長官補委託書,不然我會有事。但我那時候因為警察說需要人做筆錄而且可以這樣處理,沒有想太多就直接去派出所做筆錄了,這樣我可能有偽造文書之類的責任嗎?或是筆錄時有一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是其它可能罪名? 機關對此類案件流程和誰有權處理我不清楚,也就是說那個長官雖然是當時的負責人,但他有無權利提告我也不知道。 一般而言機關誰有權提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某機關夜班保全,於執勤時發現毀損案件並報警處理。在警方表示需要有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當事人依警方建議先行做筆錄,但事後機關長官未補具委託書,導致當事人可能面臨未經授權提告之法律責任疑慮。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代理權限問題
  • 當事人作為保全人員,未經機關明確授權即代為提出告訴,可能逾越職務權限。
  • 若造成機關損害,可能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1.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檢討
  • 若當事人於製作筆錄時未明確說明其無代理權限,而使公務員將其記載為有權代理人,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然考量當事人係依警方建議行事,且主觀上無不法意圖,應可作為減輕責任之考量。
  1. 偽造文書罪之檢討
  • 當事人並未製作不實文書,且其陳述內容若屬實,應無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

三、阻卻違法事由

  1. 信賴保護原則
  • 當事人係依警察指示行事,具有信賴保護之正當性。
  1. 職務行為正當性
  • 保全人員本於職務發現犯罪而報案,具有正當理由。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補正程序
  • 儘速與機關聯繫,說明案件經過
  • 請求機關補具委託書或撤回告訴
  1. 向檢察官說明
  • 詳述依警方指示行事之過程
  • 強調無不法意圖之主觀要件
  1. 未來預防措施
  • 建立明確報案授權機制
  • 保存相關處理過程之書面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係依警方建議行事,且主觀上無不法意圖,建議:

  1. 立即與機關溝通並補正相關程序
  2. 向檢察官說明案件來龍去脈
  3. 建請機關建立明確之報案授權機制,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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