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事告訴撤回之相關法律問題,主要探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另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時間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之效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考量本案涉及告訴權人意願與代理人處理之衝突,建議代理人應依被害人之明示意思辦理撤回程序,並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之期限限制。同時應製作相關文件以為證明,確保程序合法完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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