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未經授權報案之刑事責任

保全報案未獲長官授權之法律責任 本人在某機關擔任夜班保全因為在工作時段遇到毀損案件因此報警處理。當時負責的長官說要讓那個人賠償,那警察就說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需要一個人提告才有辦法,然後說我可以先先去警察局做筆錄然後之後再補。 後來,長官似乎認為此事損害不大因此冷處理而沒有補委託書。結果變成好像是我擅自提告,請問這樣我會有責任嗎 因為一週後我有接到好像是地檢署打來的電話,說他們只有收到我的筆錄,要我趕緊讓長官補委託書,不然我會有事。但我那時候因為警察說需要人做筆錄而且可以這樣處理,沒有想太多就直接去派出所做筆錄了,這樣我可能有偽造文書之類的責任嗎?或是筆錄時有一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是其它可能罪名? 機關對此類案件流程和誰有權處理我不清楚,也就是說那個長官雖然是當時的負責人,但他有無權利提告我也不知道,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機關夜班保全,於執勤時發現毀損案件並報警處理。在警方表示需要提告的情況下,當事人依警方指示前往做筆錄,但事後機關長官未補具委託書,致使當事人可能面臨法律責任疑慮。

貳、法律分析

一、告訴權人之適格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本案中:

  1. 毀損標的物為機關財產,機關為實際被害人
  2. 當事人僅為機關聘僱之保全人員,非被害人
  3. 當事人應不具有告訴權人之適格

二、保全人員之法律地位

  1. 當事人為機關受僱之保全人員,其職務範圍應包含:
    • 維護機關安全
    • 通報危安事件
    • 採取必要處置
  2. 當事人報警處理係屬職務範圍內之必要處置
  3. 提出告訴則應取得機關適當授權

三、法律責任評估

考量以下因素:

  1. 當事人係依警方建議行事
  2. 陳述內容均為真實
  3. 無不法意圖或圖利目的
  4. 事後已積極聯繫補正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補正措施:

    • 向機關說明案件始末
    • 請求補具委託書授權
    • 或請求撤回告訴
  2. 與地檢署聯繫:

    • 說明事發經過
    • 表明願配合補正程序
  3. 建立未來防範機制:

    • 確認機關授權層級
    • 建立明確通報流程
    • 保留書面往來紀錄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係基於善意且依警方指示行事,應不構成刑事不法。建議儘速完成行政程序補正,並建立明確的通報及處理流程,以避免類似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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