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報案未獲長官授權之法律責任 本人在某機關擔任夜班保全因為在工作時段遇到毀損案件因此報警處理。當時負責的長官說要讓那個人賠償,那警察就說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需要一個人提告才有辦法,然後說我可以先先去警察局做筆錄然後之後再補。 後來,長官似乎認為此事損害不大因此冷處理而沒有補委託書。結果變成好像是我擅自提告,請問這樣我會有責任嗎 因為一週後我有接到好像是地檢署打來的電話,說他們只有收到我的筆錄,要我趕緊讓長官補委託書,不然我會有事。但我那時候因為警察說需要人做筆錄而且可以這樣處理,沒有想太多就直接去派出所做筆錄了,這樣我可能有偽造文書之類的責任嗎?或是筆錄時有一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是其它可能罪名? 機關對此類案件流程和誰有權處理我不清楚,也就是說那個長官雖然是當時的負責人,但他有無權利提告我也不知道,
當事人為機關夜班保全,於執勤時發現毀損案件並報警處理。在警方表示需要提告的情況下,當事人依警方指示前往做筆錄,但事後機關長官未補具委託書,致使當事人可能面臨法律責任疑慮。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本案中:
考量以下因素:
立即採取補正措施:
與地檢署聯繫:
建立未來防範機制:
考量當事人係基於善意且依警方指示行事,應不構成刑事不法。建議儘速完成行政程序補正,並建立明確的通報及處理流程,以避免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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