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執勤報案遭質疑越權責任爭議

本人在某機關擔任夜班保全因為在工作時段遇到毀損案件因此報警處理。當時負責的長官說要讓那個人賠償,那警察就說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需要一個人提告才有辦法,然後說我可以先先去警察局做筆錄然後之後再補。 後來,長官似乎認為此事損害不大因此冷處理而沒有補委託書。結果變成好像是我擅自提告,請問這樣我會有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為機關夜班保全,於執勤時發現毀損案件並報警處理
  2. 警方表示因毀損罪為告訴乃論罪,建議當事人先行做筆錄
  3. 機關長官原表示要求賠償,但後續未補具委託書
  4. 當事人擔心因未獲正式授權而擅自提告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職務行為性質分析
  • 保全人員依職務本質應負有維護機關財產安全之責
  • 發現毀損案件採取報警處理應屬職務必要行為
  • 當事人之行為應屬善意執行職務,且有長官口頭指示為依據

二、刑事責任

  1. 毀損案件之處理
  •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損罪為告訴乃論罪
  • 當事人報案時應可認係基於善意執行職務
  • 無虛偽陳報或誣告之情事

三、行政責任

  1. 職務執行之正當性
  • 當事人係依職務需要採取必要措施
  • 行為時有長官口頭指示
  • 未逾越必要處置範圍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之措施
  • 向警方說明案件係依職務報案之情形
  • 製作書面報告說明當時處理過程及長官指示情況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或其他佐證資料
  1. 預防性建議
  • 建請機關制定明確的案件處理程序
  • 日後類似案件應立即取得書面授權
  • 可建議機關出具說明文件確認當時處理程序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係基於職務需要採取必要措施,且行為時有長官口頭指示,未逾越必要處置範圍,應無須負擔法律責任。建議機關應完善相關處理程序,以避免類似爭議。當事人未來遇類似情況應立即取得書面授權,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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