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某機關擔任夜班保全因為在工作時段遇到毀損案件因此報警處理。當時負責的長官說要讓那個人賠償,那警察就說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需要一個人提告才有辦法,然後說我可以先先去警察局做筆錄然後之後再補。 後來,長官似乎認為此事損害不大因此冷處理而沒有補委託書。結果變成好像是我擅自提告,請問這樣我會有責任嗎
考量當事人係基於職務需要採取必要措施,且行為時有長官口頭指示,未逾越必要處置範圍,應無須負擔法律責任。建議機關應完善相關處理程序,以避免類似爭議。當事人未來遇類似情況應立即取得書面授權,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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