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未授權報案之刑責爭議

保全未經授權報案之刑事責任 保全報案未獲長官授權之法律責任 本人在某機關擔任夜班保全因為在工作時段遇到毀損案件因此報警處理。當時負責的長官說要讓那個人賠償,那警察就說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需要一個人提告才有辦法,然後說我可以先先去警察局做筆錄然後之後再補。 後來,長官似乎認為此事損害不大因此冷處理而沒有補委託書。結果變成好像是我擅自提告,請問這樣我會有責任嗎 因為一週後我有接到好像是地檢署打來的電話,說他們只有收到我的筆錄,要我趕緊讓長官補委託書,不然我會有事。但我那時候因為警察說需要人做筆錄而且可以這樣處理,沒有想太多就直接去派出所做筆錄了,這樣我可能有偽造文書之類的責任嗎?或是筆錄時有一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是其它可能罪名? 機關對此類案件流程和誰有權處理我不清楚,也就是說那個長官雖然是當時的負責人,但他有無權利提告我也不知道。 後續如果長官仍然冷處理我怎麼辦,我可以自己撤回嗎?還是就等此事過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機關夜班保全,於執勤時發現毀損案件並報警處理。在警察表示毀損罪為告訴乃論罪需有人提告的情況下,當事人依警方建議先行製作筆錄,並表示可事後補正委託書。然而機關長官後續未補正委託書,致使當事人可能面臨未經授權報案之法律風險。

貳、法律分析

一、告訴權限問題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告訴權人應為犯罪之被害人
  2. 本案被害法益為機關財產,告訴權應屬機關或其合法代表人
  3. 當事人作為保全人員,若無機關明確授權,應不具有獨立告訴權

二、刑事責任評估

  1. 偽造文書罪之評估
  • 當事人未製作不實文書
  • 僅是依警方建議製作筆錄陳述事實
  • 應不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
  1.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評估
  •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需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之故意
  • 當事人陳述內容若為真實,應不構成本罪

三、民事責任評估

  1. 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契約之忠實義務
  2. 考量當事人行為係為保護機關財產
  3. 有警方建議為依據,可減輕可歸責性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處理方案
  • 向地檢署說明事發經過及原委
  • 儘速與機關長官溝通,確認是否追訴
  • 製作書面報告說明處理過程
  1. 後續處理方案
  • 若長官不願追訴,可向檢察官表明撤回告訴意願
  • 建請機關制定明確報案處理流程
  • 保存相關處理過程文件以備說明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係基於保護機關財產之善意,且依警方建議行事,建議:

  1. 立即與機關長官溝通,明確處理方向
  2. 向地檢署說明案情,尋求程序補正機會
  3. 未來遇類似情況應先取得機關書面授權
  4. 建請機關訂定保全人員執勤標準作業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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