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報案未獲長官授權之法律責任

本人在某機關擔任夜班保全因為在工作時段遇到毀損案件因此報警處理。當時負責的長官說要讓那個人賠償,那警察就說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需要一個人提告才有辦法,然後說我可以先先去警察局做筆錄然後之後再補。 後來,長官似乎認為此事損害不大因此冷處理而沒有補委託書。結果變成好像是我擅自提告,請問這樣我會有責任嗎 因為一週後我有接到好像是地檢署打來的電話,說他們只有收到我的筆錄,要我趕緊讓長官補委託書,不然我會有事。但我那時候沒有想太多就直接去派出所做筆錄了,這樣我可能有偽造文書之類的責任嗎?或是筆錄時有一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為機關夜班保全,於執勤時遇到毀損案件並報警處理
  2. 警方表示毀損罪為告訴乃論罪,需有告訴權人提告
  3. 當事人在長官口頭指示下先行做筆錄,但長官後續未補具委託書
  4. 地檢署通知需補正委託書,當事人擔心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貳、法律分析

一、告訴權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本案中:

  1. 毀損案件之被害人應為任職機關,而非當事人本人
  2. 當事人作為保全人員,應不具有告訴權
  3. 若要代表機關提告,應取得適當授權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偽造文書罪
  • 當事人係依長官口頭指示行事
  • 未製作不實文書
  • 應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1. 關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當事人陳述如為事實
  • 未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故意
  • 應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與機關長官聯繫,說明情況並請求補具委託書
  2. 如機關決定不追究,可向地檢署表明撤回告訴意願
  3. 建議保留與長官溝通的相關證據
  4. 未來遇類似案件,應先確認授權程序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係依長官指示行事,且未有不實陳述之情形,建議儘速與機關聯繫處理告訴權授權問題,以釐清法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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