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已簽署離婚協議書,但配偶事後反悔不願配合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欲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可直接透過法院途徑辦理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符合下列要件:
本案雖已簽署離婚協議書,但因配偶反悔不願配合辦理登記,應未完成離婚登記程序,故協議離婚尚未生效。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事人可能得以下列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考量本案配偶已明確表示反悔,協議離婚程序應無法完成。建議當事人可先嘗試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則可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惟具體訴訟結果仍需視法院審理認定,建議委託律師評估及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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