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偷偷帶小孩搬到台中,我們之前都住在台北,事先完全沒跟我說,我很擔心小孩,想知道能不能要求她把小孩帶回來,或者我有什麼權利可以管這件事?
當事人與前妻離婚後,前妻未經告知即帶未成年子女從台北搬遷至台中居住,當事人擔心子女狀況並欲了解其親權行使之相關權利。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若行使親權之一方有不利子女之情事,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居所遷徙問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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