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擅自遷居影響探視權爭議

離婚後前妻偷偷帶小孩搬到台中,我們之前都住在台北,事先完全沒跟我說,我很擔心小孩,想知道能不能要求她把小孩帶回來,或者我有什麼權利可以管這件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妻離婚後,前妻未經告知即帶未成年子女從台北搬遷至台中居住,當事人擔心子女狀況並欲了解其親權行使之相關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親權行使之基本規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子女居所遷徙之合法性

  1. 若為共同行使親權:
  •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 子女居所之遷徙應屬重大事項,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可「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1. 若為單方行使親權:
  • 行使親權之一方應有決定子女居所之權利
  • 但仍應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不得有不當限制他方會面交往之情形

三、權利救濟途徑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若行使親權之一方有不利子女之情事,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確認親權行使現況:
  • 查閱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文件
  • 確認目前親權行使方式
  1. 採取法律行動:
  • 若為共同行使親權,可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請求法院裁定
  • 若認為遷徙對子女不利,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改定親權
  1. 確保會面交往權:
  •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可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居所遷徙問題,建議當事人:

  1. 若為共同行使親權,應可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居所安排
  2. 無論親權歸屬為何,建議確保會面交往權之行使
  3. 所有行動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可參考民法第1055-1條所列各項審酌事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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