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離婚後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前夫未盡扶養義務且未支付扶養費用,當事人欲重新協商子女扶養費事宜。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項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審酌下列事項: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下列措施:
考量前夫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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