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離婚時約定房屋歸其所有,但前妻以無處可去為由拒絕搬離該房屋。當事人欲尋求合法方式請前妻遷出該房屋。
依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經由法院調解或判決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即可據以執行。
關於房屋返還事宜,建議先以和平方式協商處理,給予合理搬遷期限。
若協商不成,應循法律途徑解決:
整體處理過程應注意適法性,避免衍生其他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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