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14

網紅頻道經營權與股權糾紛案

考慮以下情境,Andy有辦法找拿回屬於自己的資產嗎? 1.Andy在21歲、2016/09/18創立頻道,頻道漸漸有起色之後,家寧媽媽提議創立公司「群海娛樂」管理,Andy基於信任,所以把權利交給女友媽媽處理,與家寧分別擁有25%股份 2.Andy十年來只領到固定薪資,2018年前面七個月只領3萬元,2019年到2024年10月分手之前,每個月只領到5萬5千元與微薄獎金 3.Andy十年來從沒看過公司金流,多次要求未果,總是被家寧媽媽推托帶過 4.Andy分手後擁有的眾量級IG、YT頻道權限都被刪出,完全失去頻道主控權,十年心血遭淨身出戶 5.分手後不但金流沒看到,還被家寧跟他媽媽決議革職董事一職,被逼迫簽署25%的股權轉讓書 6.Andy委託律師寄存證信函,家寧媽媽反寄信說他是恐嚇,揚言提告 7. 家寧媽媽早在2020年用個人名義把「眾量級」的商標註冊走了,不是用群海娛樂的名義 8.跟家寧交往時,參加拍片比賽拿到百萬名車,結果車子也不是登記自己的名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Andy於2016年創立網路頻道,後與女友家寧及其母親共同成立「群海娛樂」公司,Andy持股25%。主要爭議包括:

  1. 公司財務不透明且拒絕提供查閱
  2. 薪資給付偏低(2018年每月3萬元,2019-2024年每月5.5萬元)
  3. 分手後遭剝奪頻道控制權並被迫轉讓股權
  4. 家寧母親以個人名義註冊「眾量級」商標
  5. 得獎車輛所有權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

  1. 查閱權受阻
  • 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股東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財務資料
  • 本案Andy作為股東多次要求查閱未果,家寧母親應可能違反公司法第210條第4項規定
  1. 商標權爭議
  •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
  • 家寧母親以個人名義註冊公司營業相關商標,應可能違反董事競業禁止規定

二、勞資關係

  •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Andy的薪資給付雖高於基本工資,但考量其身為創始人與董事身分,薪資待遇應可能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三、股權轉讓效力

  •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Andy被迫簽署股權轉讓書之情況,應可能構成脅迫而得撤銷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採取法律行動
  • 依公司法第210條提出查帳請求
  • 依民法第92條提出股權轉讓撤銷之訴
  • 就商標權爭議提起確認之訴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薪資給付紀錄
  • 留存查帳請求相關通信紀錄
  • 蒐集被迫轉讓股權相關證據
  1. 尋求替代性解決方案
  • 考慮調解程序
  • 協商合理補償方案

肆、結論

  1. 考量家寧母親可能涉及違反公司法第209條及第210條規定,建議Andy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維護股東權益。

  2. 關於被迫轉讓股權事項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脅迫,建議提起撤銷之訴。

  3. 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務,並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