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13

特定物債權之撤銷權與代位權行使要件差異

民法第244條對於特定物債權,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需要債務人無資力始得行使撤銷權?而為何依照民法第242條代位權對於特定物債權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

AI 答覆

- 特定物債權之撤銷權與代位權行使要件分析

壹、案件爭點

本案涉及特定物債權行使撤銷權與代位權的要件差異,主要爭點為:

  1. 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撤銷權對特定物債權是否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
  2. 民法第242條代位權對特定物債權為何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

貳、法律分析

一、撤銷權行使要件之分析

  1. 特定物債權行使撤銷權應符合以下要件:
  • 債務人有詐害行為
  • 債務人應無資力
  • 債權受有損害
  1. 特定物債權行使撤銷權仍應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因:
  • 撤銷權本質為保全債權之手段
  • 須債務人無資力始有保全必要性
  • 特定物債權雖具體特定,但仍需符合撤銷權之一般要件

二、代位權行使要件之分析

  1. 特定物債權行使代位權之要件: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 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
  • 債權有受害之虞
  1. 特定物債權行使代位權不須債務人無資力,因:
  • 代位權本質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
  • 特定物債權一旦債務人怠於行使即有受害之虞
  • 重點在於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之事實

參、相關法條

本案涉及以下法條:

  1. 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之撤銷權)
  2. 民法第242條(代位權)

肆、結論

  1. 關於特定物債權行使撤銷權,應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建議:
  • 確認債務人是否確實無資力
  • 檢視債務人之詐害行為是否存在
  • 評估債權受害之程度
  1. 考量特定物債權行使代位權不須債務人無資力,建議:
  • 確認債務人是否怠於行使權利
  • 評估債權是否有受害之虞
  • 及時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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