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13

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判決既判力問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當事人不適格以訴訟判決駁回,而「訴訟判決」為何沒有「既判力」? 參閱109台上字3229號判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探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之當事人不適格訴訟判決不具既判力的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不適格之法律性質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當事人不適格應屬訴訟要件欠缺的情形,而非實體判決。

二、既判力之法律依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既判力應僅及於法院就實體關係所為之判斷,而不及於程序要件之判斷。

三、當事人不適格判決與既判力之關係

  1. 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判決應僅係就訴訟要件為判斷
  2. 此類判決應未就當事人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為判斷
  3. 基於既判力之本質,當事人不適格判決應不具既判力

四、實務見解分析

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29號判決,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判決應:

  1. 屬程序判決性質
  2. 未涉及實體法律關係判斷
  3. 不生實質確定力效果
  4. 當事人應得就同一實體法律關係重行起訴

參、處理建議

  1. 當事人遇有不適格之訴訟判決時,應可於補正不適格事由後重行起訴
  2. 法院於審理當事人不適格案件時,應先命補正而非逕行駁回
  3. 當事人應注意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適格要件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判決僅係就程序要件為判斷,且未就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為判斷,建議:

  1. 此類判決應不具既判力
  2. 當事人得於補正不適格事由後,就同一實體法律關係重行起訴
  3. 此設計應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及程序正義之要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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