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之當事人不適格訴訟判決不具既判力的法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當事人不適格應屬訴訟要件欠缺的情形,而非實體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既判力應僅及於法院就實體關係所為之判斷,而不及於程序要件之判斷。
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29號判決,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判決應:
考量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判決僅係就程序要件為判斷,且未就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為判斷,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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