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事訴訟中程序判決(如不受理判決)是否具有既判力之法律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程序判決係就訴訟程序要件所為之判決,包含以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實體判決因涉及案件本案法律關係之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具有實質確定力,僅在法定事由下始得聲請再審。
對於程序判決,若發現原判決所依據之程序要件事實有誤,應可依法聲請再審。
檢察官於偵查中應詳加調查程序要件事實,避免誤為不起訴處分。
考量程序判決僅就訴訟程序要件為判斷,應不具有實質確定力。若發現判決所依據之程序要件事實有誤,建議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3款規定聲請再審,以維護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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