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健身房購買教練課程已進行三年有餘,因經濟因素欲退還剩餘課程,但遭教練拒絕退費。
本案應屬一般服務契約關係,而非消保法第19條所規範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故無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教練提供服務之報酬請求權應適用此規定。
若健身房使用定型化契約,其中限制消費者解約權或不當限制退費之條款,可能因違反消費者權益而無效。
即使超過契約約定之解約期限,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消費者仍應有權依比例請求退還未使用課程之費用。
立即行動建議:
若協商不成:
考量本案涉及服務契約中途終止之爭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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