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探討民事訴訟中訴訟判決(程序判決)不具既判力的法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可知既判力係針對訴訟標的之實體判斷所生效力。
考量訴訟判決僅係就訴訟要件之存否為判斷,並未就當事人間之實體法律關係加以確定,應不具有既判力。建議當事人於提起訴訟前應審慎確認訴訟要件,如遭訴訟判決駁回,應依法補正後再行起訴,而非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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