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12

網紅頻道股權糾紛與勞資爭議

我是一個有200萬粉絲的 youtuber。頻道是我跟前女友一起經營的,但後來成立公司後我只有25%股份,負責人是我前女友的媽媽,一路以來我只領5.5萬的月薪。現在我跟前女友分手了,前女友的媽媽要把我趕出公司。請問我可以怎麼自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知名 YouTuber,與前女友共同經營 YouTube 頻道,累積約 200 萬粉絲。後來成立公司經營該頻道,當事人持股 25%,前女友母親為公司負責人。目前因與前女友分手,前女友母親欲將當事人排除於公司經營之外,當事人在公司僅領取月薪 5.5 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股東權益保障

依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當事人持股 25% 應得請求召開股東臨時會,以了解公司營運狀況。

二、股東代位訴訟權

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若發現公司經營有不當情事,當事人應可行使此權利。

三、查閱權

依公司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當事人作為股東,應可要求查閱相關文件。

四、勞動權益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若公司欲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該條規定之情形。

五、著作權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當事人在公司成立前製作之影片內容,應可主張其著作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立即整理並保存:

    • 公司成立前後的影片創作證據
    • 勞動契約相關文件
    • 股東會議紀錄
    • 薪資給付證明
  2. 法律行動準備:

    • 依公司法第 173 條請求召開股東臨時會
    • 依公司法第 228 條行使查閱權
    • 評估是否有提起股東代位訴訟之必要
  3. 智財權保護:

    • 釐清個人創作內容之著作權歸屬
    • 保存創作時間之相關證據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同時具有股東及員工雙重身分,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優先確保股東權益,行使法定查閱權與召集股東會之權利
  2. 保全勞動權益相關證據,以防止不當解僱
  3. 釐清智慧財產權歸屬,保護個人創作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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