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債權憑證的定義、聲請程序、費用以及是否需要律師協助等相關問題。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債權憑證應於下列情形核發: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權憑證之取得有二種途徑:
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
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債權原則上得讓與於第三人,但有下列例外: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自行處理注意事項:
考量債權憑證之聲請涉及強制執行法相關程序,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性並提高債權實現可能。若選擇自行處理,應特別注意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程序要件及期限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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