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聲請抵押權執行後,將債權移轉給第三方,涉及抵押權效力及移轉問題。
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原則上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除非該債權:
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應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因此,抵押權作為債權之擔保權利,應隨債權移轉而移轉。
通知要件 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文件交付義務 依民法第296條規定,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之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抵押權之移轉應辦理變更登記。
考量本案涉及債權讓與及其擔保物權移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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