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保險保單遭債權人聲請法院扣押後,債務人擬聲請更生,欲了解是否能取回被扣押的保單。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保單屬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的金錢債權,故應受該條規範。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規定,債務人得與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中訂定特別條款。
更生程序對已完成之扣押行為影響:
考量保單扣押可能涉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執行效力,建議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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