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10

離婚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爭議

我與配偶結婚10年,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對方外遇但現在沒有證據,而且不常也不太回家,大概1個月回家15天,而且也都不會過問子女學習狀況、生活大小事,他結婚前有一棟1000萬房子,現在該房子市值2000萬,並且存款應該是新增了500萬,但其中有200萬是兩年前繼承他父親遺產,還有50萬元我3年前借給他的;我該如何請求?我想要取得子女親權,也想要盡可能拿錢回來,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10年,因配偶疑似外遇且長期未盡家庭照顧義務,欲請求離婚。配偶婚前擁有價值1000萬元房產(現值2000萬元),婚後新增存款500萬元(含200萬元繼承財產),另有當事人借予配偶之50萬元。當事人欲爭取子女親權並請求財產分配。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事由

  1.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 本案配偶長期未盡家庭義務,每月僅有半數時間在家,且不關心子女生活,應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二、財產分配

  1.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2. 財產分析:

  • 房產增值1000萬元應納入分配
  • 存款500萬元中,扣除繼承之200萬元
  • 50萬元借款屬債權債務關係
  1.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財產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

三、子女親權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斟酌子女之年齡、性別、健康、意願、人格發展等情況,決定親權之行使。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採取訴請離婚途徑:
  • 蒐集配偶怠於家庭照顧之具體事證
  • 保存照顧子女之相關證明文件
  • 整理婚後財產清冊及相關憑證
  1. 財產分配請求:
  • 應可請求房產增值500萬元
  • 存款部分可請求150萬元(300萬之半數)
  • 50萬元借款應請求返還
  1. 子女親權爭取:
  • 提出配偶疏於照顧子女之具體事證
  • 證明自身對子女照顧之適任性

肆、結論

  1. 考量配偶長期疏於家庭照顧義務,應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

  2. 關於財產分配,建議請求:

  • 房產增值分配額500萬元
  • 存款分配額150萬元
  • 借款返還50萬元
  1. 關於子女親權,基於配偶長期未盡照顧義務,建議主張由當事人取得親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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