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配偶結婚10年,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對方外遇但現在沒有證據,而且不常也不太回家,大概1個月回家15天,而且也都不會過問子女學習狀況、生活大小事,他結婚前有一棟1000萬房子,現在該房子市值2000萬,並且存款應該是新增了500萬,但其中有200萬是兩年前繼承他父親遺產,還有50萬元我3年前借給他的;我該如何請求?我想要取得子女親權,也想要盡可能拿錢回來,請問該如何進行?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10年,因配偶疑似外遇且長期未盡家庭照顧義務,欲請求離婚。配偶婚前擁有價值1000萬元房產(現值2000萬元),婚後新增存款500萬元(含200萬元繼承財產),另有當事人借予配偶之50萬元。當事人欲爭取子女親權並請求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配偶長期未盡家庭義務,每月僅有半數時間在家,且不關心子女生活,應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財產分析: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斟酌子女之年齡、性別、健康、意願、人格發展等情況,決定親權之行使。
考量配偶長期疏於家庭照顧義務,應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
關於財產分配,建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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