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照恐嚇案件調解與保護協議效力

去年年中,因為一位男性持有我的私密照,威脅我拍攝其他照片給他,否則他要把我的照片散播出去,於是我到警局報案被恐嚇,後來案件移送到地檢署,也在去年底(12月)寄給我一封文書,但是因為超過時間領取信件,而信件被銷毀,所以不知道信件裡的內容,還有對方的罪行等等。最近地檢署打電話來問我要不要調解,我答應了,收到調解通知書上面寫的案由是:損害賠償糾紛。想請問:在調解的時候,可以和對方簽訂契約內容,讓對方不可再威脅我或任意散播影片嗎?以及這個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怎麼做才可以避免他以後繼續恐嚇我呢?因為第一次親身經歷法律上的程序,所以實在不了解,謝謝你們的協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他人以持有私密照片為由進行恐嚇,要求提供更多私密照片,已向警方報案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目前地檢署建議進行調解,案由為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欲了解:

  1. 是否可在調解時與對方簽訂不得再威脅或散播影片之契約
  2. 相關契約之法律效力
  3. 如何避免日後再遭恐嚇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應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調解成立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調解筆錄可作為執行名義。若對方違反調解內容,當事人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二、刑事責任

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恐嚇取財罪及妨害秘密罪。即使進行民事調解,不影響刑事責任之追訴。

三、調解效力

  1. 調解成立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2. 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在調解內容中明確約定:
  • 禁止對方為任何恐嚇行為
  • 禁止散布、播送私密照片影像
  • 要求刪除所有相關照片影像
  • 設定具體違約金條款
  • 約定損害賠償金額
  1. 保護措施: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等證據
  • 若對方違反調解內容,可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
  • 必要時可聲請保護令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恐嚇及妨害秘密罪,建議:

  1. 參與調解時應將上述建議內容納入調解筆錄
  2. 保留相關證據以備後續可能之訴訟所需
  3. 若對方違反調解內容,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4.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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