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駕駛汽車過彎時失控,撞壞路中防撞桿設施。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駕駛人因過失操作不當致撞壞公共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駕駛人應負責回復防撞桿原狀或支付修復費用。同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若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情形,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本案駕駛人過彎失控可能涉及危險駕駛行為,應依上述規定處罰。
本案單純毀損公共設施,且為過失行為,現行刑法無過失毀損罪之規定,故無刑事責任。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及行政罰鍰,建議駕駛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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