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車連環車禍責任歸屬與提告問題

前車(A車)在內車道直行為了閃B車(在內車道等待左轉)於是向右變換車道,我為了閃避切換到我車道的A車(我在中間車道)於是往左切往內車道並擦撞B車右後方車尾。筆錄只有將我與B車列為當事人,請問有辦法新增當事人嗎?還是我應該要直接提告A車導致我擦撞B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三車事故,當事人在中間車道行駛時,因內車道前方A車為閃避等待左轉的B車而突然切入中間車道,當事人為閃避A車而往左切入內車道,導致與B車發生擦撞。目前警方筆錄僅將當事人與B車列為當事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A車的變換車道行為應構成過失侵權。

  2.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本案A車與當事人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二、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規定,A車變換車道的行為應違反該條規定,可能構成違規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立即向承辦警察申請補充筆錄,要求將A車列入當事人
  • 保存相關證據,如行車記錄器影像、照片等
  • 蒐集目擊證人證詞
  1. 若無法補充筆錄:
  • 可考慮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規定對A車提起民事訴訟
  • 主張A車違規變換車道與事故有因果關係

肆、結論

  1. 考量A車變換車道行為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之違規行為,建議優先透過補充筆錄方式將A車列入當事人。

  2.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建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規定請求A車駕駛人負擔相應之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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