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駕駛汽車過彎時失控,撞壞路中防撞桿設施後離開現場。
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駕駛人損壞防撞桿,應可能構成本條之公共危險罪。
由於本案未造成人員傷亡,應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罪。
駕駛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負擔行政責任:
駕駛人應負擔修復公共設施之賠償責任。
警方可透過以下方式進行追查:
建議駕駛人主動向警方報案並承認肇事責任,可減輕行政處罰程度。
若已離開現場,應儘速與警方聯繫說明並配合調查。
主動承擔修復防撞桿等公共設施之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建議駕駛人主動向警方報案,並配合相關調查程序,以減輕可能之處罰。同時應儘速處理公共設施損害賠償事宜,避免衍生更多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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