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婦離婚糾紛與墮胎費用爭議

我的老婆不上班 一直說要上班 但是都沒有實現 現在懷孕3個多月 我們因為他不工作的問題再度吵架 我要拿錢給他把小孩拿掉 原本說好2萬元 現在翻臉不認帳 說要走法院離婚 3/14說好要簽離婚的 結果他人也沒出現 現在變成說他要我出手術的錢 還要再請月嫂給他 我說要買小產包給她她拒絕 請問我該怎麼辦? 這樣可以主張離婚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配偶因工作問題產生爭執
  2. 配偶目前懷孕3個多月
  3. 雙方曾約定離婚及人工流產事宜,但未執行
  4. 配偶要求手術費用及月嫂費用
  5. 當事人欲了解離婚可能性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要件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案中:

  1. 雙方因工作及經濟問題產生嚴重歧見,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2. 需視具體情況評估是否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

二、胎兒權益保護

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據此:

  1. 胎兒的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2. 不應以金錢威脅或強迫配偶墮胎,以免觸法

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1.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應互負扶養義務
  2. 懷孕期間的醫療照護應屬必要支出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

  1. 避免以金錢威脅或強迫配偶墮胎
  2.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及金錢往來證據
  3. 建議尋求婚姻諮商,改善溝通

二、長期建議

  1. 若欲離婚:
    • 優先考慮協議離婚
    • 無法達成協議可考慮訴請裁判離婚
  2.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 應履行扶養義務
    • 提供必要的醫療照護支援

肆、結論

  1. 考量雙方因工作及經濟問題可能構成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建議先尋求婚姻諮商改善關係
  2. 關於胎兒權益保護事項,建議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觸法
  3.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建議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提供必要醫療照護
  4. 若確實無法維持婚姻,建議循正當法律程序處理離婚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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