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婆不上班 一直說要上班 但是都沒有實現 現在懷孕3個多月 我們因為他不工作的問題再度吵架 我要拿錢給他把小孩拿掉 原本說好2萬元 現在翻臉不認帳 說要走法院離婚 3/14說好要簽離婚的 結果他人也沒出現 現在變成說他要我出手術的錢 還要再請月嫂給他 我說要買小產包給她她拒絕 請問我該怎麼辦? 這樣可以主張離婚嗎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案中:
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據此:
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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