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無照運動訓練班與自由教練間的租金追討爭議,主要爭點在於自由教練是否可以對無照運動訓練班提起訴訟,以及相關租金追討權利的行使問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自由教練應可向被告(無照運動訓練班)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告住所地不明,可依其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提起訴訟。
訴訟救助之可能性 若自由教練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若法院認為有必要命原告提供擔保,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擔保亦可「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契約糾紛,建議自由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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