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開庭進度及當事人身分認定等相關問題。
送達主體 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具體執行方式依第124條規定,可由法院書記官交由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送達文書之提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若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應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若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特定身分人士之送達
本案中應注意區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用語,"受害人"、"告訴人"為刑事訴訟用語,在民事訴訟中應依其訴訟地位稱為原告或被告。
關於民事開庭程序之進行,建議應確實遵守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並注意區分民事、刑事訴訟用語,以維護訴訟程序之正當性及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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