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25

債務清償前變更保單要保人之效力爭議

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債務清償 且有多張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與被保人 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單 若向法院申請債務清償前已將所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單變更要保人為直系血親,如此一來法院一樣會實行強制執行扣押所有保單將這些保單之解約金償付給予債權人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務人在向法院申請債務清償前,將自己名下多張人壽保險單(同時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要保人變更為直系血親,詢問此舉是否能避免法院強制執行扣押保單解約金以償付債權人。

貳、法律分析

一、詐害債權行為之認定

債務人在申請債務清償前將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直系血親的行為,應可能構成詐害債權:

  1. 此舉減少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2. 變更時點接近債務清償申請
  3. 變更對象為直系血親
  4. 無相當對價關係

二、保險契約之法律效力

依保險法第116條第7項規定:「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強制執行之適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四、債務人破產之效果

依保險法第28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採取變更要保人規避債務:
  • 可能構成詐害債權
  • 法院可能撤銷變更行為
  • 可能加重法律責任
  1. 建議採取合法途徑:
  • 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
  • 依法申請債務清理
  • 保留基本生活保障額度

肆、結論

考量本案變更保險要保人之行為可能涉及詐害債權,且依保險法第28條規定,即使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建議債務人:

  1. 停止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行為
  2. 尋求合法債務清理管道
  3. 諮詢專業律師意見,評估適當之債務處理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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