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但是並未擔任公司內任何職務,而公司被命令解散,我被認定是法定清算人而需要繳納稅金,請問我需要繳交嗎?還是可以交給公司負責人處理?
當事人為有限公司股東,未擔任公司職務。公司被命令解散後,當事人被認定為法定清算人,而被要求繳納稅金,欲確認其清算人身分及納稅義務之相關法律責任。
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清算人之法定職務 依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若違反前述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依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商號之清算人亦適用之。
考量清算人之法定責任及相關法律規定,建議當事人應依法履行清算人職務及納稅義務,不得任意轉由他人處理。若不願擔任清算人,應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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