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房屋與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姑姑持有房屋、叔叔持有土地)的情形,當事人擔心因無法取得土地權狀而影響權益。
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土地所有權的認定應以登記為準,土地權狀僅為證明文件。即使土地權狀暫時無法取得,只要土地登記簿上的登記未變更,權利內容仍然存在。
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如有滅失情形,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考量本案房地分離所有之情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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