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勞退金後拋棄繼承之債務追討爭議

我的爸爸在109年過世了,我在不知情法律的狀況下向勞保局請領了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補助等等費用,後續也有辦理拋棄繼承,現在爸爸欠債的銀行打電話來向我追討債務,說因為我領了勞工退休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父親於民國109年過世,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領取父親的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補助,後續有辦理拋棄繼承。現債權銀行以當事人曾領取勞工退休金為由,要求當事人清償父親生前債務。

貳、法律分析

一、勞工退休金請領權之性質

  1.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死亡後,其退休金應由遺屬請領,此為法定請領權。
  2. 勞工退休金屬於特定社會保險給付性質,應與一般遺產有所區別。

二、拋棄繼承之效力

  1.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應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2. 當事人已合法辦理拋棄繼承,應視為自始不具有繼承人身分。

三、遺屬請領權與繼承權之關係

  1. 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係基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賦予之獨立法定權利。
  2. 此項請領權與繼承權係屬不同性質之權利,不應受拋棄繼承之影響。

參、處理建議

一、對債權銀行之回應

  1. 提供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2. 說明勞工退休金之請領係基於法定請領權,非屬遺產範圍。

二、建議採取之法律行動

  1.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 拋棄繼承證明
    • 勞工退休金請領相關文件
    • 與銀行之往來紀錄
  2.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合法拋棄繼承,且領取勞工退休金係基於法定請領權,建議當事人可據此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主張該退休金給付不應納入債務清償範圍。同時建議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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