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公司同事未經其本人同意,透過他人取得其手機號碼並進行撥打,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及可能的騷擾問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手機號碼屬於「聯絡方式」,應屬個人資料範疇:「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同事之行為應屬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符合該條所列七款例外情形之一。
若僅為單次撥打電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尚難認定構成騷擾。該條規定需符合「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不聽」等要件。
立即性處理
法律途徑
考量同事未經同意取得並使用手機號碼之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建議先透過公司內部管道處理。
關於騷擾行為,需視通話次數、內容及是否經勸阻等情況,再判斷是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法行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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