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例為50.24%,需確認在此持股比例下可行使之股東權利範圍。
依公司法規定,持股50.24%已超過表決權過半數,應可行使下列權利:
公司增資決議 依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財務報表之承認 依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股東出資轉讓同意權 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持股50.24%未達特別決議門檻,下列事項應無法單獨決議:
章程變更、合併及解散 依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 依公司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關於持股50.24%之股東權利行使,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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