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股過半行使股東權利範圍

未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有限公司,若持股比例約50.24%,在這樣的情況下,股東有什麼權利可以透過過半數投票行使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例為50.24%,需確認在此持股比例下可行使之股東權利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普通決議事項

依公司法規定,持股50.24%已超過表決權過半數,應可行使下列權利:

  1. 公司增資決議 依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2. 財務報表之承認 依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3. 股東出資轉讓同意權 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二、特別決議事項限制

持股50.24%未達特別決議門檻,下列事項應無法單獨決議:

  1. 章程變更、合併及解散 依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 依公司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參、處理建議

  1. 普通決議事項之行使
  • 善用過半數表決權進行一般營運決策
  • 審慎行使財務報表承認權
  • 妥善運用增資決議權
  1. 特別決議事項之因應
  • 重大事項需尋求其他股東支持
  • 建立良好溝通管道
  • 適時召開股東會前說明會

肆、結論

關於持股50.24%之股東權利行使,建議:

  1. 應可行使公司法規定之普通決議事項,包含增資決議、財務報表承認等過半數決議事項
  2. 考量特別決議事項需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建議與其他股東建立良好互動關係,以利公司重大事項之決策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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