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提前解約違約金爭議

我租了一間房子,但因工作調動需要提前退租,合約上寫著‘提前解約需支付三個月違約金’,但我只住了兩個月,這樣合理嗎?我能爭取少賠一點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承租人因工作調動需提前解除租賃契約
  • 租約約定提前解約需支付三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 實際承租期間僅兩個月
  • 承租人希望能減少違約金金額

貳、法律分析

一、違約金過高之認定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應考量以下因素:

  1. 提前解約原因為工作調動,應屬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
  2. 實際租期僅兩個月,違約金為三個月租金,應有過高之虞
  3. 出租人實際所受損害範圍應以尋找新承租人期間之空租損失為主

二、租賃契約終止之合法性

依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應依規定先期通知。本案承租人應注意終止契約之通知程序。

三、預付租金之處理

若有預付租金情形,依民法第454條規定:「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建議

  1. 建議先與出租人進行善意協商,說明工作調動之不可抗力因素
  2. 提出折衷方案:
    • 支付一至二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 或支付至出租人覓得新承租人為止之實際損失

二、法律途徑

  1.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 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 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肆、結論

考量本案提前終止租約係因工作調動之不可歸責事由,且約定之三個月違約金相較於實際租期及出租人可能損失,可能有過高情形,建議:

  1.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尋求合理方案
  2. 保留所有通知及協商紀錄
  3. 必要時可依民法第252條尋求司法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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