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共用車位遭地主占用糾紛

我們公司所在的大樓, 有兩個地主. 沒有管委會. 大樓有一個公用的卸貨車格, 沒有獨立權狀. 但是長期被一個地主占用, 請問可以用哪一個法規來限制他, 讓卸貨車格恢復正常卸貨臨停功能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系爭大樓有兩位地主共同持有
  • 大樓內有一公用卸貨車格,無獨立權狀
  • 目前被其中一位地主長期占用
  • 無管理委員會組織
  • 欲恢復該車格之公共卸貨臨停功能

貳、法律分析

一、共用部分之法律定義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系爭無獨立權狀之卸貨車格應屬共用部分。

二、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本案因無管理委員會,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決定管理方式。

三、使用規約之訂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雙方地主應可透過訂定規約明確規範共用部分之使用方式。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與占用地主進行協商,說明法律規定及共用部分之性質
  • 建議雙方協議訂定使用規則,明確規範臨停時間及使用方式
  1. 中長期解決方案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訂定規約
  • 考慮選任管理負責人或成立管理委員會
  • 明確訂定共用部分使用規則

肆、結論

考量系爭卸貨車格應屬共用部分,建議:

  1.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要求占用地主停止獨占行為
  2. 建議雙方地主共同訂定使用規約,明確規範共用部分使用方式
  3.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依法選任管理負責人或成立管理委員會,以制度化方式處理共用部分之管理使用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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