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28

借款糾紛追討欠款時效問題

有人於108年4月跟我借5萬,中間我有跟他要,只給我兩三百元,現在他都不理我,我要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債權人於民國108年4月借出新台幣5萬元予債務人
  • 債務人僅償還200-300元
  • 目前債務人已不回應債權人催收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消費借貸關係
  • 依民法第475條規定,本案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 債務人應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負有返還借款之義務
  1. 請求權時效
  • 本案借貸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時效期間
  • 自108年4月起算,目前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
  1. 舉證責任
  • 債務人已為部分清償,此還款行為應可作為承認債務之表示
  • 建議確認是否保有借據、匯款紀錄等借貸關係證明文件

二、刑事責任

若債務人以不當方式催收,可能涉及刑法第344-1條所規定之加重取得重利罪:

  • 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取得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整理借貸相關證據文件
  • 保存所有還款及催收紀錄
  1. 法律途徑
  • 建議先發送存證信函催告還款
  • 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 取得執行名義後進行強制執行
  1. 注意事項
  • 催收過程應避免採取任何違法手段
  • 建議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肆、結論

關於本借款糾紛,建議循法律途徑處理,可採取下列步驟:

  1. 整理相關證據文件
  2. 發送存證信函
  3. 視債務人回應情形,採取適當法律行動
  4. 必要時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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