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父親因病死亡,生前債欠銀行50餘萬元,當事人已取得免撫養證明並辦理拋棄繼承,擔心銀行仍會追討債務。
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案當事人已辦理拋棄繼承,若符合法定期限及程序要件,應可有效拋棄繼承權。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因此,當事人若已合法完成拋棄繼承,應視為自父親死亡時起即不具繼承人身分。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由於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當事人應無須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銀行作為債權人,不得向已合法拋棄繼承之人追討被繼承人之債務。
考量當事人已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建議當事人確認拋棄繼承程序完備性,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若銀行仍有追討,可提示相關證明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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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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