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一個故障的販賣機,我原本要買$25的麥香紅茶並調出了三罐麥香紅茶加$28的麥香奶茶並找了我$30. 請問這樣有什麼法律問題
消費者使用販賣機購買飲料時,因販賣機故障導致:
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販賣機陳列商品並標示價格應視為要約,消費者投幣選購行為則為承諾。然而本案因販賣機故障,致使實際交易內容與消費者意思表示不符,應認定契約成立有瑕疵。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消費者因販賣機故障而獲得超出原訂購數量的飲料及多餘找零,應構成不當得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販賣機業者應負有維護設備正常運作之義務。
對消費者建議:
對業者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不當得利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建議消費者主動聯繫業者處理,若業者拒絕處理或無法聯繫,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同時,業者應依法負起設備維護之責任,確保販賣機正常運作,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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