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租賃契約的法定終止事由,主要探討在不需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承租人及出租人得以何種法定事由終止或解除租賃契約。
根據土地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出租人在下列情況下應可終止租約且無須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 依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承租人未依約定繳交租金達二年以上之總額」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違法使用房屋 依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承租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得終止租約。
未經同意轉租 依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承租人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在下列情況下應可終止租約且無須支付違約金:
關於租賃契約終止事由,建議應依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法定事由,並確實蒐集相關證據。
考量租賃糾紛可能涉及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建議在終止租約前應審慎評估,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為避免後續爭議,建議應保存完整的書面往來紀錄,並依法定程序進行終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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