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租客,最近因個人因素想提早搬離住了兩年的房子,目前有確認過先前租屋時有簽公版契約書,契約書內容有提到租客得提早解除契約,預計五月份要搬離,先前三月時有找過房東討論過此事,房東口頭有答應,但沒留下任何對話紀錄,因後續房東有表現的好像不太希望我們提早搬離的樣子,我們有再次與房東在通訊軟體上提過此事,但房東皆不讀也不回,請問若後續五月份到我們真的提早搬離,但房東單方面不退還押金的時候,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呢?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應符合下列要件:
立即採取行動
搬遷時注意事項
如遇押金爭議
考量本案承租人已盡通知義務,且房東曾口頭同意提前終止租約,建議承租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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